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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申请书

   来源:文书斋    阅读: 7.8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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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籍 贯
现在地址
工作单位
文化程度
职 业
婚姻状况
居民身份证编 号
结 婚 证字号、日期 字第 号 年 月 日
离婚原因 女子安排 财产处理 其他协议
双方申请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背面:
审查处理结果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
审查处理结果 年 月 日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结婚证字号 字第 号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
(一)本申请书正面各栏由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如不会写字,可委托承办人员代写,但申请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二)申请书各栏由婚姻登记员填写。
(三)“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居民”、“农民”。
(四)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户

离婚调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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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甲男、乙女原系夫妻,20XX年发生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 于20XX年10月份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二人无子女), 其中约定双方所有的一处房屋归乙女,法院制作了调解书予以确认.
20XX年乙女与A公司发生诉讼并败诉,被判决支付A公司20万元,A 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查封并准备拍 卖离婚调解书涉及的归于乙女的那处房屋时,乙女之姐提出了执行异 议,主张那处房屋属于自己,甲男、乙女居住系借住,并提供了购房合同、 还贷证明等证据,但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了乙女之姐的异议。乙女之姐没 有在15日内起诉,而是准备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优良传 统,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利益关系日趋多元 化,案外人因调解书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异议的情形急剧增加。原因 是多方面的,其一是双方当事人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为在调解结 案的案件中,缺乏相应的通知和信息沟通机制,案外人没有参加诉讼,对 于案件当事人没有争议但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事实无法提出异议;其二是 法院亦缺乏审查的主动性,许多基层法院法官手上每年数百件案子形成 的巨大结案压力,使得审查不够审慎,调解书"误伤"案外人的案件时有 发生,正如本案中,虽然由于特殊原因,那套房屋与所在小区的其他房屋 一样暂时没有办理房产证,但对于该套房屋是否确实属于甲男、乙女所 有,不能说办案法官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其三是部分法院片面追求 调解率,为调解而调解,"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迫使当事 人接受调解协议,这些强迫调解和变相强迫调解的做法,不仅侵犯了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调解制度应有的本质。[1] 二、对该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认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在完善现行异议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实 质上是初步建立了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所谓案外人异议之 诉,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与执行标的物 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标的物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实体 性权利,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者,在执行程 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执行申请人(必要时以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提 起的旨在排除对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的诉讼。[2]该条规定为案外人 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积极 的意义。但由于当前关于我国如何吸收借鉴域外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如 何协调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关系以及一些诉 讼实务细节的研究尚不深入和充分,该法条的"适度超前"使其成为民事 诉讼法上"最有特色"、"最为复杂"的条文.
(一)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层次及含义 该法条实际上分为三个层次,或者说为案外人提出关于执行的异议 提供了三种救济途径: 第一种是异议声明,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 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需要注意两点, 其一这种异议声明属于异议声明类型中的案外人异议,异议的理由是该 执行涉及的程序上的事项;其二关于十五日的界定,不管是从防止执行 程序随意被长时间阻断的角度,还是从实体争议从法理上应由审判组织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实现"审执分离"的角度,"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 五日内审查"都应理解为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做出裁定,而不应理解为 十五日内开始审查,否则此处的规定将变得毫无意义.
第二种是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也就是该条中段所规定的"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 序办理",即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该程序的启动以案外人对"执 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的异议被驳回为条件。设置这样的程序性前提条 件,是迅速执行、及时执行的需要,即先由执行法院审查过滤掉一些明显 不能成立的异议,从而防止随意利用案外人异议拖延执行的现象,维护 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三种是案外人异议之诉,即该条后段所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 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里,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提是案外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如果与原 判决、裁定有关,则应当适用第二种途径即审判监督程序加以解决.
(二)关于本案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困境 本案的案外利害关系人,即乙女之姐,正是试图从新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四条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当她得知自己的房子被法院查封 并准备拍卖时,第一时间提出了执行异议,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试图阻 止执行,但是执行法院驳回了她的异议。对于这个驳回,笔者认为即使 有不当也无可厚非,毕竟执行中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只是程序性的,并不 过多的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判断,而效率是执行程序追求的首要价值目 标。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乙女之姐接下来一般有两种可能 的救济途径,即执行中的与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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