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以打赢“遏重大”攻坚战为主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第二轮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明显见效,不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水利现代化先行省提供坚强保障。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
1.广泛开展专题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理论学习和培训内容,深入学习《生命重于泰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精神,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党政领导干部巡视、巡察范围,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增加述安内容,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扛起保平安的政治责任。(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厅属各单位)
2.持续推动水利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认真落实《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行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水利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出台《浙江省水利工程双重预防建设工作指南》,全力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3.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突出两个专题和六大重点领域,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全面开展新一轮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督导、巡查、检查,对发生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重点督导,深入分析典型问题,认真研判,提出措施,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建设处、运管处、河湖处、农水水电水保处、水文中心及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加强监管问责,强化责任落实
4.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修订出台《浙江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监管责任清单,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全面压紧压实各业务领域监管责任,有效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综合监管和业务监管相结合,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有效化解行业重大安全风险。(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5.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运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主动报告安全风险隐患,完善危险源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文明标准化工地、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加强标准化达标单位的动态管理;指导各地发动辖区内水利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自评。(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建设处、运管处、河湖处、农水水电水保处、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6.加大安全生产警示问责力度。加大安全生产约谈、警示教育、事故通报的力度,加大安全风险隐患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的曝光力度,加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事故多发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地区(单位)的督导和问责,督促责任追究到位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厅安委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突出重点领域,强化风险防控
7.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防控。推进水利建设领域“遏重大”攻坚战,全面开展水利建设施工领域安全风险普查,积极运用“四色图”、“安全码”,形成风险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快速处置闭环机制,在精准识别重大风险基础上,坚持针对性和基础性举措相结合,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强化对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加强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做好水库大坝蓄水前安全鉴定工作。做好城市运行“遏重大”水利工作,严防城市水利建设项目发生路面塌陷等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建设处,监督处,责任单位:河湖处、农水水电水保处、质管中心、水资源处、运管处、防御处等有关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8.强化水利工程运行监管。严格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三个责任人”和水雨情测报、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三个重点环节”,开展责任人培训。推进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做好堤防水闸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水闸和堤防工程险工险段的安全运行专项检查。开展农村供水管理、小水电站安全生产和安全度汛工作暗访检查,逐步完善小水电安全监管信息台账。(牵头单位:运管处、农水水电水保处,责任单位:水库中心、水资源水电中心、农水中心、钱塘江中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9.强化水文监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科研与检验安全监管。加强水文监测安全生产管理,持续加大水质监测和实验室的质量与安全工作监管。加强对水利科研与检验安全生产设施的监管,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技术审查工作。(责任单位:建设处、水文中心、浙江水院、同济学院、设计院、研究院、钱塘江中心、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0.加强厅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加强厅机关与厅直属各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危化品、交通等安全管理,继续完善各项安全防控制度、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厅属有关单位认真开展消防、建筑施工、校车领域“遏重大”工作。年底对厅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试行“查”、“问”、“考”、“演”四个环节评价考核,督促主体责任落实落地。(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厅直属各单位、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
11.强化关键时段防控。针对建党100周年等重大活动,疫情防控常态化、岁末年初、复工复产期、全国“两会”、汛期、“五一”及“十一”等关键节点,强化工作部署,切实推动安全防范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地。(责任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基础建设,强化保障能力
12.加强水利灾害防治能力建设。认真贯彻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关于提高我国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海塘安澜千亿工程,提升水库、山塘、干堤安全水平。(牵头单位:计划处,责任单位:建设处、运管处等有关单位、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3.持续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利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每季度对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并公布排名,强化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各业务领域要组织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范化建设,推进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充分利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及“互联网+监管”平台,提高水利安全生产执法水平。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5日前报送本季度1~2个针对重大隐患的典型监管执法案例(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4.开展安全生产宣教活动。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一把手”谈安全、水利安全生产知识网络竞赛、“水安将军”趣味答题等具有行业特色的活动。出台《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与管理办法》,做好二级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与延期培训工作。开展安全宣教“五进”活动,把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督导、巡查、检查、稽察的必查内容,举办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培训班,提高水利行业全民安全素养。(牵头单位:监督处,责任单位:办公室、信息宣传中心、浙江水院等有关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5.推动社会化风险防控。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规范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鼓励水利施工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大力培育水利安全服务市场,鼓励和引导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条件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借力第三方机构力量开展安全服务。将安全生产监管情况与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监管联动,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运用制度化手段倒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建设处、监督处,责任单位:质管中心、咨询中心等有关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16.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修订完善《浙江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强化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等工作,提高全行业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监督处会同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 2021年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计划
附件
2021年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计划
序号 | 重点工作 | 时间安排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三类人员”网上延期考核 | 全年 | 厅安委办 |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
2 | 春节前厅领导检查厅属单位安全 | 1月 | 厅安委办 | 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3 | 两会期间水利建筑工地安全暗查暗访 | 3月 | 厅安委办 | 建设处及有关专家 |
4 | 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 | 3月份 | 厅监督处 | 全省水利系统 |
5 | 2021年第一批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 | 4月 | 厅安委办 |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地市水利局 |
6 | 水利建设项目安全风险普查 | 4月至6月 | 厅安委办 | 建设处等有关单位 |
7 | 安全生产第一批巡查 | 6月 | 厅安委办 | 第三方服务 |
8 | 安全生产月活动 | 6月 | 厅安委办 | 全省各级水利部门 |
9 | 组织参加全国水利安全生产知识网络竞赛 | 6月 | 厅安委办 | 全省各级水利部门 |
10 | 2021年第二批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 | 7月份 | 厅安委办 |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地市水利局 |
11 | 半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 | 7月至8月 | 厅安委办 | 厅安委会成员及厅直属单位 |
12 | 安全生产第二批巡查 | 9月 | 厅安委办 | 第三方服务 |
13 | 2020年第三批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 | 11月 | 厅安委办 |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地市水利局 |
14 | 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 12月 | 厅安委办 | 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2021年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计划(续表)
序号 | 重点工作 | 时间安排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5 | 水旱灾害防御监督检查 | 3月至4月 | 防御处 | 相关处室及厅直属单位 |
16 | 全省水文监测监督检查 | 3月至4月 | 水文中心 | 防御处 |
17 |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同步检查安全)) | 全年 | 水资源处 | 水资源水电中心 |
18 | “美丽河湖”建设监督检(同步检查安全) | 3月至11月 | 河湖处 | 钱塘江中心 |
19 | “清四乱”专项行动检查 | 3月至11月 | 河湖处 | 钱塘江中心 |
20 | 面上小型水利工程质量抽检(同步检查安全) | 全年 | 建设处 | 第三方服务 |
21 | 在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检查与技术指导服务(同步检查安全) | 全年 | 建设处 | 第三方服务 |
22 | 水利建设领域“遏重大”攻坚行动 | 全年 | 建设处 | 监督处、河湖处、农水水电水保处、质管中心 |
23 |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 | 4月至12月 | 监督处 | 第三方服务 |
24 | 小型水库系统治理工作督查(同步检查安全) | 10月至11月 | 运管处 | 水库中心 |
25 |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 3月至12月 | 运管处 | 水库中心、钱塘江中心 |
26 | 浙江省农村供水安全督导检查与绩效评价 | 全年 | 农水水电水保处 | 农水中心 |
27 | 大中型灌区运行管理督查(同步检查安全) | 全年 | 农水水电水保处 | 农水中心 |
抄送:省安委办,省应急厅,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
部监督司。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印发